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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开征环境保护税

——税额: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

贵州都市报  2017-12-26 08:58

[摘要] 12月25日,省政府新闻办就“环境保护税开征”举行新闻发布会。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25日,省政府新闻办就“环境保护税开征”举行新闻发布会。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授权规定,9月30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我省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方案,我省的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应税固体废物共分为四类,对应的税额标准分别为每吨5元、15元、25元和1000元;应税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共六档。

据初步了解,确定的税额标准分别为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分别为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我省确定的税额标准处于中下水平,并与周边省份相近,一定程度上避免与周边省份税负差异过大而导致“产业与污染转移”的负面效应。根据环保税法授权,随着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变化和经济社会生态目标的发展,结合周边省份的税负水平,必要时可对税额作出相应的调整。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2、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4、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减征环境保护税:

1、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2、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如何缴税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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