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11月30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规定,申请使用宅基地,实行7准7不准规定。
2017年11月30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规定,申请使用宅基地,实行7准7不准规定。
面积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用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
3人及3人以下的农户80平方米以内;
4人及4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不得超过上述限额标准。
宅基地面积计算:
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申请程序
申请: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填写《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请。
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人的《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上报:对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
申报材料:申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时,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报送以下材料:《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贵州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婚姻状况材料(申请人提供);对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
审核程序
联合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在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等,并对拟用地块进行实地勘测,绘制宅基地宗地草图。
上报: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及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政务服务中心(或窗口)受理的农村宅基地申报情况,及时依法依规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对农村宅基地申报资料进行集中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批,并将批准文件印发县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核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批准文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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