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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实施意见 十类无户口人员可落户

贵州都市报  2016-12-30 10:10

[摘要]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就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旨在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就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旨在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据介绍,目前,我省的无户口人员主要有十类,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长期滞留救助管理机构的流浪乞讨人员,其他无户口人员。

《意见》明确,将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具体为——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在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1996年3月1日(含)以后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监护人凭居民身份证、亲子关系声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对家庭经济困难(低保、残疾、扶贫对象等贫困户)的无户口人员,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指定专门医院进行亲子鉴定,所需费用实行减免或医保报销。无户口人员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6年3月1日以前出生或1996年3月1日(含)以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因父母或直系监护人死亡、失踪、服刑等原因无法取得亲子鉴定证明的,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落户。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拟落户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当由该机构凭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说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在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登记被抚养人户口。

5、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6、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7、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

8、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9、对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滞留人员,经同级人民政府批转安置的,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收留情况和办理落户意见函,公安机关在当地民政部门集体户口簿上登记滞留人员户口。

10、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在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公安机关确实无法核实或核实后认为事实不清的,公安派出所建立《疑难户口登记簿》,如实填写核实情况,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意见》还要求各地摸底调查,梳理本地区户口重点问题,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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