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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法院与公积金中心联动协作治“老赖” 可冻结公积金

贵州都市报  2016-09-01 08:47

[摘要] 8月31日,记者从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目前,该院与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率先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加大执行力度,打击老赖,破解执行难问题。

8月31日,记者从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目前,该院与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率先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加大执行力度,打击老赖,破解执行难问题。

可冻结“老赖”住房公积金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因审理、执行案件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予以协助查询案件当事人的住房公积账户余额等相关信息。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情况调查后,确定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且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法院可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冻结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

比如被执行人存在已退休、出境定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工作关系、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等8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可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

催缴无效申请强制执行

《意见》介绍,在非诉行政案的执行方面,如果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催告公积金缴存人(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履行缴存、补缴公积金等义务无效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后,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外,应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予以执行。

企业破产先清偿欠缴公积金

《意见》规定,企业破产后,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企业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应视为职工工资纳入清偿顺序清偿。

破产财产管理人执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分配方案,应在破产财产开始分配后10日内,按照人民法院破产分配方案将破产企业欠缴住房公积金划转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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