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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医疗保险政策有新调整

黔南日报  2016-07-21 09:16

[摘要] 为保障社会保险可持续发展,按照医疗保险“保基本、广覆盖,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基本要求。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在不影响参保人员根本利益的前提下,近期,州社保部门对我州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起施行。

为保障社会保险可持续发展,按照医疗保险“保基本、广覆盖,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基本要求。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在不影响参保人员根本利益的前提下,近期,州社保部门对我州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起施行。

一、支付限额调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高支付限额下调为9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高支付限额下调为7万元,但提高城镇职工高额医疗保险支付限额至33万元,保持职工医疗保险总支付限额42万元不变;同时出台了《黔南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对居民就医时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不设置封顶线。

二、起付线(门槛费)调整

为更好贯彻国家分级诊疗要求,拉大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更好地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首诊”,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 住院治疗的参保在职人员(含已备案州外异地居住)要由个人支付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 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200元; 二级医院为400元; 三级医院为6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以同级别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5%,低不低于首次标准的50%。经批准转院就医的(含州外突发疾病),省内转院每次为800元,省外转院每次为1000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参保在职职工起付标准的50%执行;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三无人员、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的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治疗起付标准为2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只承担一次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

三、其他方面调整

未经批准备案自行转院,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统筹基金结算标准的80%支付。

参保人员需使用进口特殊材料的须先承担进口特殊医用材料计收价格的20%,剩余费用再按相关规定计算乙类基数后纳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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