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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城乡低保标准提高 农村3077元/年 城市498元/月

贵州都市报  2016-03-10 09:30

[摘要] 3月9日,记者从黔南州民政获悉,今年黔南州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3077元/年,增幅18.6%;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498元/月,增幅10%。

3月9日,记者从黔南州民政获悉,今年黔南州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3077元/年,增幅18.6%;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498元/月,增幅10%。

据《黔南州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显示:全州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划分为两个档次,其中档为:都匀市、福泉市和都匀经济开发区;第二档为:瓮安县、独山县、长顺县、惠水县、龙里县、贵定县、三都县、荔波县、罗甸县、平塘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档3132元/年,第二档3060元/年。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档545元/月,第二档484元/月。全州各县(市、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为4800元/年,分散五保供养标准为2400元/年,五保供养经费由各县(市、区)承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集中养育标准为1050元/月,分散养育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630元/月。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五保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另外,资助2016年参合参保标准为:农村五保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等个人缴纳参合费按每人90元的标准由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个人缴纳参合费按每人不低于35元的标准由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资助。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等个人缴纳参保费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个人缴纳参保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不低于10元的标准给予以资助。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对城市低保对象及城镇“三无”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资助。五保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住院个人自付部分在封顶线内由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住院救助;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在封顶线范围内由医疗救助基金按不低于70%予以救助。低保对象中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在校学生、失地农民、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按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按照新制定的2016年城乡低保标准,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将4月份低保金发放给低保对象,并补发2016年1至3月新低保待遇与老低保待遇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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