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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 救助十类人员

多彩贵州网-贵州都市报  2016-01-08 09:17

[摘要]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贵州保监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贵州保监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重点加大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重大疾病患者、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救助比例应在70%以上。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以下十类人员:

1.特困供养人员;

2.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3.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

4.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5.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6.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7.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8.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收入应高于当地城乡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得高出2倍);

9.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资助参保参合。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类、第二类和第三类中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保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第四类人员参保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标准予以资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第八类人员参保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属于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参保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卫生计生部门给予全额资助。

规范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类、第二类、第四类人员中属于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和第五类人员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门诊高救助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

完善基本住院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经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高救助限额内分类按比例给予救助。

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已明确身份的类、第二类、第四类、第五类、第七类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住院费用“一站式”即时结报。

开通特殊救助对象“绿色通道”。第六类救助对象可持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票据,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对第三类救助对象中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县级民政部门可先行实施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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