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
镇公共绿地或是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因此,只要改建成停车位的绿地不是公共绿地,那
就是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公司是不能自行决定将业主所共有的绿地改建为停车场的。
另外,根据《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议必
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而且总人数还要占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通
过。由于绿地是大家共有的,即便绝大多数业主都同意将绿地改建成停车场,那停车位
也不能出售给部分业主,它只能出租给业主使用,而且所得到的租金收入必须用于小区
的公共事业。此外,就算是业主委员会通过了改建的决议,也还是要上报给城建部门,
履行合法的手续后才能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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