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1.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2.抵押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是解散的。
3.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债务人又没有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4.抵押人死亡,或是被宣告死亡又没有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又或是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馈赠人拒绝行到期债务的。
5.抵押合同所约定的其他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该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所抵押的房地产为共有或是已经出租的,还要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是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是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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