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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建厅出台意见 “农转非”人口纳入住房保障

贵州商报  2016-07-15 09:14

[摘要] 日前,省住建厅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贵州省2016年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制度出台《关于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2016年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人口进城落户,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将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日前,省住建厅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贵州省2016年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制度出台《关于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贵州的意见》要求,切实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非户籍人员等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进城落户农民购房提供资金支持。通过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配售等方式,优先解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扶贫生态移民住房困难。

在推进公租房货币化方面,采取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用活用好国家政策,积极争取中央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加快“租补分离、梯度保障”步伐;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完善租赁补贴制度,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切实规范租赁补贴发放,要求各地发放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后应按月或按季节均衡核发,不得采取半年或一年集中一次性发放方式。

将按照“一户一档”和“以套以档”的原则分别对住房保障对象档案、住房保障房档案进行归档管理。强化住房保障工作廉政风险防范、效能监察、审计监督和专项督查工作。对工作不到位,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按规定实行约谈和问责。在住房保障政策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保障对象审核、保障房分配和使用等方面自觉接受群众、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提高住房保障工作的透明度。各地于2016年月底前出台本地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工的实施细则报省住建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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